为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全院医务人员及相关科室应知道:对艾滋病病人、艾滋病感染者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积极参与宣传、诊断、治疗艾滋病。
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