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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2浏览次数:7601

2011年12月30日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发布。
总则:为严肃行业纪律,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医院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党内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违纪问题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是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党纪、政纪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纪律以及医院内部有关制度、规定的问题。

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十条   (一)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二)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按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纪违规问题的从业人员,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作出党纪、政纪处分,还需同时作出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职资格或参加有关学术委员会资格;2.扣发绩效工资、停薪;3. 停职、缓聘、解职待聘、解除聘用合同;4.调离工作岗位、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5.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以上处理办法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免予处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相应处理。